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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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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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759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702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10月15日
  • 聲請人
  • 蔡坤峻
  • 案由
    • 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6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定竊盜罪及詐欺罪之行為,與同院99年度聲字第3124號刑事裁定認定之犯罪行為相同,卻重複處罰,違反憲法一事不二罰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92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抗字第92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且因不得再抗告而告確定。是本件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次查,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裁定皆於上開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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