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766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695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10月15日
  • 聲請人
  • 徐湘婷(原名徐瑋勵)、李昱璋(原名李承翰)、李致燁(原名李忠諺)
  • 案由
    • 上列聲請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之113年度抗字第207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同年5月15日之113年度抗字第207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其中參與審判之2位法官與聲請人銀行法案件之駁回再審聲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99號刑事裁定)之法官相同,因違反法官迴避規定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徐湘婷及李致燁就系爭裁定一皆提起再抗告:(一)其中聲請人徐湘婷之再抗告部分,經系爭裁定二以再抗告不合法律程式,駁回在案,是系爭裁定一應為該聲請人之確定終局裁定;(二)另聲請人李致燁之再抗告部分,則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262號刑事裁定以再抗告無理由駁回,是前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應為聲請人李致燁之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 四、次查,聲請人徐湘婷就系爭裁定一及二,與聲請人李致燁就系爭裁定一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262號刑事裁定部分,僅係以其主觀之見解,就上開裁判是否違反法官迴避規定有違憲疑義而為爭執,尚難謂對於裁判如何牴觸憲法,已予以具體之指摘。至聲請人李昱璋並非系爭裁定一及二之當事人,聲請人李致燁亦非系爭裁定二之當事人,自不得就其非為當事人之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均有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