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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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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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752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495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10月15日
  • 聲請人
  • 李國精
  • 案由
    • 聲請人因任用事件及聲請補充裁判,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35號(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112年度聲字第724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增加程序之限制而有違憲疑義,並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經過準備及辯論程序,無實質裁判而違憲,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聲請屬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或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488號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三),核先敘明。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確定終局裁定一、二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又系爭裁定及確定終局裁定三皆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是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五、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要件未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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