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租金收入遭課徵綜合所得稅,認原因案件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等有送達不合法與違法執行之瑕疵,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56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未查,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而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