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0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0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本件司法警察之行為疑有違反法定程序且情節重大,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且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業經系爭判決一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復查本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聲請人於113年7月18日始持確定終局判決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顯已逾越憲訴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是本件聲請,均核與前開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