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少家法院)家事法庭分案原則第1條(下稱系爭規定)關於同一家庭家事事件由同一股辦理之規定,有違法官法定原則,向少家法院聲請分別重新分案遭拒。聲請人為此陳情,經少家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高少家宗文字第1130000112號函,以陳情人就同一案件接續陳述系爭規定有所不當為由,函覆逕予存查,致聲請人無從獲得救濟,該函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均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指少家法院函,非屬法院裁判性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