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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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732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678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10月07日
  • 聲請人
  • 陳昭仁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再審及停止執行暨證據保全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1、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782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及第15條所保障之生存權。2、警方僅據證人之不實供述,未依職權調查即聲請監聽票,違反通訊保障監察法及憲法第12條所保障秘密通訊自由等規定。3、聲請人否認犯罪,法院卻據違法監聽證人之監聽譯文內容判決聲請人有罪,確定終局裁定違憲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應可認係就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並就該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且就警方通訊監察程序聲請憲法審查。惟查:1、警方之通訊監察程序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2、確定終局裁定係在審酌聲請人之案件是否符合再審及停止執行暨證據保全之要件,系爭規定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3、聲請人僅泛言確定終局裁定違憲,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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