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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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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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707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651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9月27日
  • 聲請人
  • 陳信安
  • 案由
    • 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90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113年度簡字第2141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就兌幣機究屬刑法第339條之1所稱「付費設備」或同法第339條之2所稱「自動付款設備」之見解,不盡相同,乃聲請大法官解釋等語。
      
    •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應係就系爭判決一及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四、經查:聲請人雖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惟已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撤回上訴;另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二原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是系爭判決一及二均非屬上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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