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犯強盜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20號刑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0年,聲請人不服,依序提起抗告及再抗告,分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306號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48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駁回。確定終局裁定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88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法定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為之,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於101年2月15日作成,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並於同年4月10日據此換發指揮執行書,聲請人於113年7月9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憲訴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