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審裁字第699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主張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595號裁定、113年審裁字第243號裁定、113年審裁字第96號裁定、113年審裁字第445號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等,核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黃瑞明
謝銘洋
蔡彩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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