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下稱系爭規定)未將「審判違背法令」作為再審事由,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判決僅檢察總長得依同法第441條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致被告就此類判決無法直接向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請求重為審查,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2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違憲,爰提起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