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72段所載,有關111學年度公立學校數目之內容,關於「臺北市立有37所,桃園市立有19所,臺中市立有28所,金門縣立有2所。……經扣除該等學校,其餘未採計職前年資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共僅84所(再扣除自113年8月1日起開始採計合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之新竹縣立5所高級中等學校)……。」之部分,應更正為「臺北市有37所(含國立2所),桃園市有19所(含國立2所),臺中市有28所(含國立3所),金門縣有2所(均為國立)。……經扣除該等學校,其餘未採計職前年資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共僅93所(另,自113年8月1日起開始採計合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之新竹縣5所(含國立3所)高級中等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