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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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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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憲裁字第32號
  • 原分案號
  • 108年度憲二字第214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9月20日
  • 聲請人
  • 張凱翔
  • 案由
    •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72段所載,有關111學年度公立學校數目之內容,關於「臺北市立有37所,桃園市立有19所,臺中市立有28所,金門縣立有2所。……經扣除該等學校,其餘未採計職前年資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共僅84所(再扣除自113年8月1日起開始採計合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之新竹縣立5所高級中等學校)……。」之部分,應更正為「臺北市有37所(含國立2所),桃園市有19所(含國立2所),臺中市有28所(含國立3所),金門縣有2所(均為國立)。……經扣除該等學校,其餘未採計職前年資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共僅93所(另,自113年8月1日起開始採計合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之新竹縣5所(含國立3所)高級中等學校)……。」
  • 理由
    •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中華民國112年7月教育部編印之「教育統計」(第122頁,表B4-2高級中等學校概況—按學校所在縣市別分),有關各縣(市)或直轄市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下稱高中)之統計數據,其「公立」高中數目係包含「國立」高中數目在內(有本庭向教育部相關部門之電話查詢紀錄可稽),本判決未予扣除國立高中之數目,致有重複計算之顯然錯誤。
      
    • 三、本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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