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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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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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688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613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9月19日
  • 聲請人
  • 葉家興
  • 案由
    • 聲請人為區段徵收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84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同庭113年度再字第28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均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 (一)綜觀聲請人之意旨,聲請人應係執系爭裁定及系爭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
      
    • (二)聲請人並未表明欲就何一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核屬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 (三)關於聲請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台內訴字第10404222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系爭裁定以起訴逾越法定不變期間予以駁回,是系爭裁定尚非屬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至聲請人固就系爭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系爭事件現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中,亦非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
      
    •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均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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