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61號及第2296號刑事合併判決、訴字第2513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得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而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是系爭判決非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