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9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79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單純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訴法第15條第3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