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07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聲請屬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137號刑事判決(下稱最終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並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未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