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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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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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675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586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9月11日
  • 聲請人
  • 林玄翔
  • 案由
    • 聲請人為妨害電腦使用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聲請統一解釋。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9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引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93號刑事判決見解暨所適用之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及配偶權之疑義,並有違刑罰明確性原則等語,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聲請統一解釋。
      
    • 二、查聲請人前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008號刑事判決以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其中關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之上訴,至聲請人所犯系爭規定之罪部分,因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罪之案件且無從併為實體上審判,應併予駁回。是本件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關於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係執其主觀見解,泛言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規定或原理原則之處;亦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援用之法律見解,及其就系爭規定之解釋與適用,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 四、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
      
    •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不同,核與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
      
    •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均有未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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