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24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469條之1之部分不當;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88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之情事。上開裁判致聲請人無從向相對人請求返還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有牴觸憲法第11條、第22條關於言論自由、生育權與人格權規定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另就民法第216條、第216條之1及第217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關於確定終局裁定及確定終局判決部分
核聲請意旨均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違反憲法第11條及第22條之處。
四、關於系爭規定部分
查確定終局裁定及確定終局判決均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五、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