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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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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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664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471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9月09日
  • 聲請人
  • 夏中興
  • 案由
    • 聲請人為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882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亦為憲訴法第46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明定。
      
    • 二、聲請意旨主張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88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國防部之報紙公告不得執為聲請憲法審查依據為由,駁回聲請人該案聲請,係屬不當部分,核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依首揭規定應不受理。
      
    • 三、另聲請意旨以系爭裁定未論及聲請人就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309號再審裁定聲請憲法審查部分,已有嚴重疏漏,且關於此裁定部分之憲法審查聲請並未逾期為由,請求重審該案部分,苟其意在表達對系爭裁定不服所為之指摘,非法所許,已詳述如上。苟其意在聲請補充判決,惟聲請人於系爭裁定案件聲請書,既未於聲明欄內載明聲請憲法審查之裁判、法規範等標的為何,且綜觀其全篇聲請意旨,亦僅於表達其個人對法院諸多裁判之意見時,敘及該再審裁定,然並無一語言及對該再審裁定聲請憲法審查之意旨。是系爭裁定難認有何脫漏,其聲請請求補充裁判,尚屬無據。
      
    • 四、是本件聲請,均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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