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744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307條之1(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第19條、第20條、第277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二、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及同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就系爭規定二部分,並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是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其餘部分,聲請人僅係以其主觀見解,泛言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客觀上尚難認聲請人已為具體違憲之指摘,核屬憲訴法第15條第3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同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上開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