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審裁字第659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45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對聲請人之聲請不受理,應予更正,請憲法法庭重新審議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系爭裁定有多處應予更正,核其聲請意旨,應屬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烱燉
詹森林
黃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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