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876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及第273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優位原則,並侵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工作權、財產權及講學自由權等權利。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5款、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訴法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聲請意旨關於系爭規定二部分,僅泛言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優位原則而侵害其憲法上權利,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之要件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亦應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