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意旨略以: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3年統裁字第1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其聲請逾越法定期限為由,不受理其聲請案;惟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經最高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並收受判決後,依法提起抗告、聲請再審均未果,再向最高檢察署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並於113年5月22日收受該署否准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遂於同年6月17日向憲法法庭提出統一解釋聲請,符合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3項所定不變期間等語。核其所陳意旨,應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此審查。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仍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裁定係由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作成,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