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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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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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637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583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9月03日
  • 聲請人
  • 蔡文魁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民用航空法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對於「散布」之定義適用法律錯誤,認事用法均有違誤,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資訊自主權、工作權、隱私權及營業祕密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該次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可知,就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已送達之裁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係應於該次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為之。又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所明定。
      
    • 三、經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已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惟憲法法庭係於113年7月11日始收受本件聲請狀,經依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已逾越前述之法定期限。
      
    •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要件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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