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745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第273條、第277條及第278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二)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聲請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據以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及進而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核其餘聲請意旨所陳,無非執其主觀見解,泛言系爭規定二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究有何牴觸憲法規定或原理原則之處;亦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就系爭規定二之解釋及適用,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其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併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