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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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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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625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268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9月02日
  • 聲請人
  • 王韻嵐
  • 案由
    • 聲請人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交上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聲請人不服再上訴,嗣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689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何項法律見解,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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