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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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617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223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8月22日
  • 聲請人
  • 李駿樂
  • 案由
    • 聲請人因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退除給與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變更解釋。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
      
    • (一)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年上字第27號(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及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1年6月5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下稱服役條例)第31條第1項、107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服役條例第33條第1項、第2項、第34條第1項、第2項、第35條第2項、第46條第3項、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下稱優惠存款辦法)第3條第3項、93年7月30日修正發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及退除給與發放作業規定(下稱發放作業規定)第15點、附件一、附件九、105年3月22日修正發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及退除給與審定作業規定(下稱審定作業規定)第10點、附件一備註三等規定及國防部107年9月18日國資人力字第1070002627號函(下稱系爭函),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8條、第22條及第23條,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與本案具有重要關聯性之107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服役條例第3條、第52條第3項、優惠存款辦法第16條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80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二),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8條、第22條及第23條,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三)司法院釋字第781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所稱「雙薪」之定義及要件,應予補充及變更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最終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法規範審查案件,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未違憲者,除依法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之判決外,任何人均不得就相同法規範或爭議聲請判決;人民對於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未違憲之法規範,因憲法或相關法規範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有重大變更,認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者,得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相關程序,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之判決;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42條第1項、第2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本庭查:
      
    • (一)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並未適用服役條例第35條第2項,且系爭函並非法規範,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合。
      
    • (二)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並未適用服役條例第52條第3項及優惠存款辦法第16條,且上開規定亦難謂與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有何重要關聯性,而服役條例第3條業經系爭解釋宣告未違憲,其聲請均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合。
      
    • (三)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二於111年5月5日作成,並經送達在案,聲請人於112年12月21日提出本件聲請,顯逾越上開憲訴法規定之6個月法定期限。況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二與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係屬不同之判決,自不得為聲請人據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標的。此部分之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合。
      
    • (四)聲請人於113年5月2日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補充相關資料與說明事項書」,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所適用之服役條例第3條規定,聲請就系爭解釋為變更解釋,核屬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系爭解釋之判決。惟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於112年6月27日送達,而聲請人遲至113年5月2日始提出此部分聲請,已逾越上開憲訴法規定之6個月法定期限。此部分之聲請亦核與憲訴法規定不合。
      
    • (五)核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與91年6月5日修正公布之服役條例第31條第1項、107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服役條例第33條第1項、第2項、第34條第1項、第2項、第46條第3項、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優惠存款辦法第3條第3項、93年7月30日修正發布之發放作業規定第15點、附件一、附件九及105年3月22日修正發布之審定作業規定第10點、附件一備註三等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 四、綜上,本件聲請均與上開憲訴法規定要件不符,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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