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12年9月7日檢忠112上聲議1587字第1129011662號函及同月20日檢忠112聲他239字第1129012195號函(下併稱系爭函),有違憲疑義,前於113年2月29日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嗣經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290號裁定不受理。聲請人認該憲法法庭裁定未就聲請人主張,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61條規定所稱「案件」應包括檢察機關之處分為審查,爰聲請補充判決及宣告系爭函違憲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290號裁定聲明不服,核與憲訴法第39條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