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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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608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487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8月16日
  • 聲請人
  •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兼代表人邱秀鳳、張秋田、林宏標
  • 案由
    • 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判決。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67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68條、刑法第21條、第38條之1第5項及第38條之2第2項前段(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判決。
      
    • 二、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78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符法定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84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同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 四、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不合。
      
    • 五、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查聲請人並未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規範,與何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亦未表明聲請統一解釋判決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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