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台義110非1415字第11099090801號函(下稱系爭函)引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60號、第684號刑事判決意旨,牴觸憲法第16條所保障人民之訴訟權,為此具狀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系爭函違憲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函並非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