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3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本節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六、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2017號刑事裁定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該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3號刑事裁定認其再抗告無理由,駁回之,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次查,聲請人雖於聲請書中提及系爭規定,但對該規定有何違憲之處並無任何說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聲請人另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