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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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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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592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566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8月09日
  • 聲請人
  • 黃振國
  • 案由
    • 聲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憲法訴訟法第59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國會擴權爭議條文)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未據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不利終局裁判為本件之聲請,是其聲請系爭規定違憲部分,自與上開憲訴法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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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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