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30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對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受理之裁定,錯誤理解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未就聲請人所持之法院裁判見解違背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05條及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以及所援用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加以審酌,係屬無效之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核屬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