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952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設有相應規定,致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經視為遺產並課徵遺產稅後,仍須依贈與之法律關係課徵交易所得稅,而與被繼承人原有財產間形成稅捐負擔上之差別對待,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財產權保障及量能課稅原則之疑義。系爭判決因適用違憲之法規範,致聲請人無從適用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亦屬違憲,應予廢棄並發回最高行政法院等語,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其主觀見解,泛言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牴觸憲法,客觀上尚難認聲請人已為具體違憲之指摘。本件聲請核屬顯無理由,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