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48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刑事判決,論處聲請人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顯偏頗誤判,認事用法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侵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生存權、財產權、訴訟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5款、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4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核聲請意旨所陳,僅泛言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偏頗誤判、認事用法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而侵害其憲法上權利,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