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401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961號、112年審裁字第603號等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均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等意旨,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6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另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是本件聲請,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