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審裁字第582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認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竹檢云力112他4515字第1139025435號書函(下稱系爭書函),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惟查,系爭書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非屬得聲請審查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許志雄
楊惠欽
陳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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