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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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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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564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464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8月06日
  • 聲請人
  • 李金聰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14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定聲請人應執行刑26年,違反比例原則而有違憲疑義等語。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67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確定終局判決於上開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況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聲請人已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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