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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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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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563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532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7月29日
  • 聲請人
  • 五甲瑞春社區管理委員會
  • 案由
    •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395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39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受理之理由認聲請逾越法定期限,以及未聲請表明裁判理由部分均有誤會,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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