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審裁字第563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39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受理之理由認聲請逾越法定期限,以及未聲請表明裁判理由部分均有誤會,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許宗力
呂太郎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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