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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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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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562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522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7月29日
  • 聲請人
  • 李明政
  • 案由
    • 聲請人為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監簡上字第23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已於111年12月23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13年6月24日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經扣除在途期間,已逾越前述之6個月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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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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