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監簡上字第2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已於112年2月2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13年6月17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經扣除在途期間,已逾越前述之6個月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