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52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112年度台聲字第92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不備法定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人一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或確定終局裁定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又聲請意旨所陳,僅泛言確定終局判決或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尚難認聲請人已為具體違憲之指摘,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