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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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495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438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7月12日
  • 聲請人
  • 鄭繼樑
  • 案由
    • 聲請人為行政執行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簡抗字第5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簡抗字第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就駁回其再審之訴且不得抗告,違反程序正義,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至第24條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6個月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110年度簡字第1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10年度簡抗字第23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聲請再審,因逾越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經花蓮地院111年度簡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認其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聲請人復提起抗告,嗣經系爭裁定認無理由予以駁回。是系爭裁定尚非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其聲請即與前開規定不符,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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