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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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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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514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331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7月12日
  • 聲請人
  • 張子涵
  • 案由
    • 聲請人為受判決人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及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92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及同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法院於審理時,採納證人所為之不實陳述,又未盡調查即作成與跡證不符之判斷,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就確定終局裁定一認聲請人僅係被害人之母,不得聲請再審,及確定終局裁定二認聲請人聲請再審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不合法之法律見解有所指摘,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聲請不備要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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