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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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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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476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456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7月01日
  • 聲請人
  • 奕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柯厲生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645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北院錦91執申字第1854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人主張略以:系爭判決觸犯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意旨,系爭債權憑證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因此系爭判決非屬憲訴法第59條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又系爭債權憑證並非裁判或法規範,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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