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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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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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473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382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6月27日
  • 聲請人
  • 王志豪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849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79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8年確定。聲請人就上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2年憲裁字第71號裁定不受理,然未具體說明聲請人為何不符合受理要件,且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未說明情節輕微之標準,亦未宣告法規範溯及失效,致聲請人無法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侵害其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爰就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聲請補充諭知系爭規定溯及失效。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2年憲裁字第71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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