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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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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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468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219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6月27日
  • 聲請人
  • 黃瓊秋
  • 案由
    • 聲請人為袋地通行權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18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民法第789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無視聲請人據以提起訴訟之事實是建物讓與,而非土地讓與,系爭規定無從適用,而有牴觸憲法第10條住居權、第15條財產權及第22條隱私權之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買賣取得宜蘭縣○○鎮○○路000巷00號房屋,暨該建物坐落之宜蘭縣○○鎮○○段第1578地號、第1578-1地號土地(下稱第1578及第1578-1地號土地),主張對該二筆土地之南側即同段第1580地號土地(下稱第1580地號土地)有袋地通行權,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9號民事判決,以第1578及第1578-1地號土地與該二筆土地之北側即同段第1558地號土地(下稱第1558地號土地)原屬同一人所有,嗣因分別轉讓土地後,導致第1578及第1578-1地號土地無法由民權路進出,而無適宜之道路以通公路,聲請人所有之第1578及第1578-1地號土地依系爭規定,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之所有地,而不得請求通行第1580地號土地,駁回原告之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71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再經系爭判決以聲請人之上訴無理由而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對第1578及第1578-1地號土地對鄰近土地之通行權範圍等事實認定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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