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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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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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440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393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6月25日
  • 聲請人
  • 廖麗綢
  • 案由
    •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858號等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回復原狀。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 二、回復原狀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858號、第1736號、第1714號、第1713號、第1611號、第1544號、第1530號、第1504號、第1371號、第1347號、第1344號、第1238號、第991號、第981號、第474號、第464號、第252號、第135號及第131號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303號、第1095號、第819號、第760號、第706號、第693號及第2號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431號、第1415號、第1364號、第1243號、第447號、第370號、第316號、第223號、第181號、第109號、第103號及第101號裁定(下併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就聲請人之聲請,均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違反憲法訴訟法第14條第4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補正之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之訴訟權,乃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另因上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遲誤不變期間,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19條第1項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綜觀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之聲請意旨所陳,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此部分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四、又「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固為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19條第1項所明定,惟聲請人所為如前所述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均係對於不得聲明不服之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判而為,自不生是否因遲誤不變期間,而有應准予回復原狀之必要。是聲請人之回復原狀聲請應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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