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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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466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306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6月25日
  • 聲請人
  • 蕭銘均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請回復原狀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73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95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與現行司法實務就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及第386條第1項規定所採之見解不同,導致原審法院未就聲請人上訴不合法之案件,以裁定駁回,反將案件逕送終審法院,令聲請人提起之上訴,遭終審法院駁回,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平等原則,導致聲請人喪失抗告與回復原狀之權利,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就系爭規定關於上訴不合程式應如何處理,及確定終局裁定關於違背系爭規定時,是否適用回復原狀規定所為見解之當否,有所指摘,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聲請不備要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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