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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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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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452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419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6月21日
  • 聲請人
  • 幸福同學會有限公司兼代表人黃秀緞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確認租賃契約無效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等為請求確認租賃契約無效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775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判決違背民法第423條出租人有交付租賃物於承租人供其使用收益之義務,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原則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二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7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無理由駁回;又聲請人二復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77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聲請人二上訴第三審未委任訴訟代理人及未繳納裁判費,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核屬未用盡審級救濟。又聲請人一並非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併此敘明。
      
    •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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